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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个体公司注册 注销公司转让公司变更代理记账 股权转让

更新时间:2021-07-03 10:39:14 浏览次数: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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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主要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总局办法》),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明确《总局办法》的相关内容,例如:各地税务机关如何具体开展纳税信用管理、纳税人通过哪些渠道获知税务机关评定结果等,便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更好的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同时使市所辖纳税人了解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在纳税信用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要求,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协商,决定结合国地税实际情况对《总局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具体细化和解释,联合制定并发布《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对外公告。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31条。其内容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并根据市国地税的实际工作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说明。

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纳税信用管理的内容、适用对象、组织机构、管理原则、信息化及参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原则性内容。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明确了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数据采集来源等。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主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明确了纳税信用评价的方式、直接判级的方法、纳税信用级别的设定、不参加本期评价、不能评为A级、直接判为D级以及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形。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明确了市国家、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和发布工作的主要工作流程。第五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了市国家、地方税务局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措施。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的施行时间,并对以前执行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废止。

三、与《总局办法》的不同点及细化内容的说明

(一)第三条,《办法》在《总局办法》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地税部门的实际征管情况,增加了“有税种”的限制,主要因部分纳税人在地税部门核定的税种较多,并不是所有税种都是查账征收,但只要有查账征收的税种,就应适用本办法。

(二)第四条,《办法》明确了市国税局、地税局及各区、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开展纳税信用管理的领导机构和工作职责。

(三)第六条,《办法》在总局提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要求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地税将联合开发纳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四)第七条,《办法》明确了市国地税积极参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

(五)第十条、第十一条,《办法》在《总局办法》的基础上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做了具体明确,并提出纳税信用信息将按月归集到纳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六)第十六条,《办法》在《总局办法》的基础上,在第五款增加内容:“评价年度内被其他部门评定为低信用级别的”。尽管总局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要求,但是经国地税研究认为,外部参考信息应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如果纳税人被外部其他部门评定为低信用级别的,税务机关应在评定纳税信用级别时充分考虑此项因素。

(七)第十九至二十四条,《办法》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流程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市国地税局纳税信用管理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共同管辖的纳税人联合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对纳税人复评申请进行复核,对纳税信用级别提出动态调整建议并提报上级部门等,负责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全市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上报的信用评价结果和调整意见等进行审核,负责对外发布A级信用评价结果和调整情况,为纳税人提供自身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的查询服务和调整变化的提醒服务。二是明确纳税人的具体操作方法,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厅、手机客户端、短信等形式等渠道获知税务机关评定结果,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书面向各区、市主管国家、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评,纳税人应向各区、市主管国家、地方税务局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当纳税人信用级别变化时,纳税人可以得到税务机关的相关提醒。

(八)第二十九条,《办法》对《总局办法》中对应的第三十二条进行了调整,将第二款改为“发票的领用实行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将第六款改为“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通报给相关部门,为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严格管理提供参考”。

(九)第三十一条,《办法》对市国税局、市地税局2004年发布的《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31号)进行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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