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建学通教育培训一级建造师
1.建筑物分为民用和工业建筑。2.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宿舍)和公共建筑(图书馆、车站、办公楼)3.住宅建筑物:1-3层为低层住宅,4-6层为多层住宅,6-9层(或高度不大于27m)是中高层住宅,10层和10层以上或高度大于27m是高层住宅。4.除住宅外的建筑物,高度大于24m者为单层或多层建筑,大于24m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大于24m的单层建筑),大于100m为超高层建筑。6.建筑物由结构体系,围护体系(屋面、外墙、门、窗)和设备体系(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热通风系统—水暖电)构成。 7.建筑构造的影响因素:荷载因素,环境因素(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因素(建筑材料、建筑结构、施工方法-必考),建筑标准(造价标准、装修标准、设备标准)。8.建筑构造设计的原则:坚固实用(足够的强度、刚度、整体性),,经济合理,美观大方。 9.实行建筑高度控制的,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高点的高度计算。10.非实行建筑高度控制的,按室外地面至其层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层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层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不计局部突出的楼梯间(不超过1/4)。 11.不允许空出道路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结构挡土墙、挡土桩、地下室、化粪池、门廊、阳台、室外楼梯等。
12.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有:有人行道时2.5m以上允许突出的空调机位0.5m,
无人行道上4m以上允许突出的空调机位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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